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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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