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0年民生工程的通知
(亳政〔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2010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精神,现就我市2010年实施民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原有26项民生工程
(一)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6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全市平均保障覆盖面提高到4%以上,全市审核审批保障对象21。2万人,2010年继续按照提标扩面后的政策实施。
(二)加快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将全市尚未纳入民生工程的300个村卫生室纳入建设计划,共建设526个卫生室,增加投入1800万元,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人均13元提高到15元,增加投入314万元。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80元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其中,中央、省和县(区)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为60元、45元和15元,较去年分别提高20元、15元和5元;农民个人缴费从每人20元提高到30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对市级补助30元,对县级补助4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五)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率。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率进一步提高,全年承保农作物740万亩、牲畜14。4万头。
(六)充实高校和中职困难学生资助项目内容。将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免费教育作为已有的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的扩充内容,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涉农专业学生免费政策。
农村“五保户”供养、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农家书屋”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等20项民生工程,继续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2009年民生工程的通知》(亳政〔2009〕1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