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政策扶持。“1125”重点培育企业在我市投资的新上项目,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及以上工业项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支持。
(四)财政补贴扶持。落实“1125”重点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财税优惠政策,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对企业专利申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企业研发或购买1个二类、三类中成药新品种并批量生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企业购买1个经方、验方或普药品种并批量生产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二类新药投产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三类新药投产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药业企业,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有正式批文(健字号)、投产1年内销售1亿元以上的保健品生产企业,给予重奖。对通过中药材GAP基地、良好农业规范GAP基地认证的药业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建立GAP基地的药业企业在各级龙头企业推荐认定、项目申报方面优先支持。扶持和鼓励中药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和扶持资金均由受益财政兑现,其中由市级财政支付的,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其他政策措施。建设国家级中药材质量检测中心,全面提升我市药材药品质量;建设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的中药研发企业,1年内免交租金,优先推荐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携带中药类科研项目进入的,在创业初期给予适当的创业资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亳州市“1125”药业企业振兴与提升计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药业企业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药发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药业企业帮扶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帮扶机制。实施药业企业一对一帮扶机制,1名市领导牵头,1家市直单位负责,1名科级干部具体联系,帮扶1家现有药业企业,新引进1家药业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采取“一站式”服务、“一会制”审批,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药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