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检查及行政处罚(信访案件办理除外)
分局负责分局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行政处罚。
三、保险中介监管具体职责划分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分局辖区内申请设立地市级分支机构或在分局辖区内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及上述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2、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分局辖区内申请设立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分支机构及该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分局负责办理,批复抄报省局。
3、分局辖区范围内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设立审批,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4、分局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设立审批,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向保监会上报初审报告,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5、分局辖区内的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6、分局辖区内的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向保监会上报初审报告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7、分局辖区内的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由分局负责办理,批复抄报省局。
8、分局辖区内的中资保险专业代理、中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解散审批,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
9、分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由分局负责办理。
10、分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加、变更代理险种审核,由分局负责办理。
11、分局辖区内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分局负责辖内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监督工作,资格证书发放方式维持现状不变。2011年1月起,由分局全面负责辖内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监督工作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