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在珠三角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于2010-2013年转移到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生产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有利于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整体转移的,企业已在珠三角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或在园区所在地政府办理投资计划备案,并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生产线转移的,企业已在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或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或在园区所在地政府办理投资计划备案,并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四)企业产能扩张转移的,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或分支机构工商设立登记,企业与转入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了投资协议或在园区所在地政府办理投资计划备案,并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第七条 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企业进行奖励:
(一)企业整体或生产线转移的,省财政根据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生产线拆除时所对应的上一年度产值(产能),按30元/万元年产值(产能)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产能扩张转移(原企业或生产线不转移)的,取企业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2010-2013年实现产值(产能)的平均数,按30元/万元年产值(产能)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下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文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相关辅证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