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为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省财政安排9亿元,设立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省财政从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 亿元中安排9亿元,设立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和肇庆市区、四会市等地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滚动使用形式对从珠三角地区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奖励计划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财政厅参与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资金奖励计划报批工作,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