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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使用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主导产业应属于珠三角地区已具有明确转移倾向的8个行业(具体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专家和行业协会,在省统计部门调查资料基础上研究明确并公布)。

  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可按规定制作标书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标书内容包括园区基础条件、专业化程度、招商情况、环境保护、发展情况、近三年分年度的预期绩效目标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分为地级以上市政府合作共建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重点园区)和其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一般园区)两类,分别进行竞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采取集中竞标、专家评分等评审程序,评审出最能利用财政资金推动产业对接和产业集聚、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园区(以下称中标园区)。其中重点园区中评定2个中标园区,一般园区中评定6个中标园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每个中标园区可获得1亿元专项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分三期拨付。首期4000万元于中标园区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第二期4000万元于中期评价符合要求后及时下达,第三期2000万元于考核期结束时(暂定在第三年底)考核合格后及时下达。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中标园区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拨付当期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标园区自行统筹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用款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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