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使用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主导产业应属于珠三角地区已具有明确转移倾向的8个行业(具体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专家和行业协会,在省统计部门调查资料基础上研究明确并公布)。
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可按规定制作标书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标书内容包括园区基础条件、专业化程度、招商情况、环境保护、发展情况、近三年分年度的预期绩效目标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分为地级以上市政府合作共建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重点园区)和其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一般园区)两类,分别进行竞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采取集中竞标、专家评分等评审程序,评审出最能利用财政资金推动产业对接和产业集聚、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园区(以下称中标园区)。其中重点园区中评定2个中标园区,一般园区中评定6个中标园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每个中标园区可获得1亿元专项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分三期拨付。首期4000万元于中标园区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第二期4000万元于中期评价符合要求后及时下达,第三期2000万元于考核期结束时(暂定在第三年底)考核合格后及时下达。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中标园区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拨付当期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标园区自行统筹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用款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