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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调解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和帮助社区搞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落实物业服务合同,调处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五 )建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项目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方案,落实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二)规范业主委员会。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住宅小区不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成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洁、维护公共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担。
  (三)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格式合同文本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可由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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