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