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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通知
(亳政〔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广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现就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产品标准经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备案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通过且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手续的电动汽车,可在我市境内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公路行驶。
  二、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委、质检、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汽车的管理。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实行登记制度,按机动车管理。
  三、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科学布点,大力支持在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站点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供应。
  四、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标准有底限的按底限收取;没有底限的,减半收取;电动汽车登记入户,要尽量简化程序,相关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除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电动汽车消费者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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