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为鼓励珠三角地区推动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 省财政安排3亿元,设立省珠三角地区政府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鼓励珠三角地区推动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省财政从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3亿元,设立省珠三角地区政府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产业跨市转出的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
第三条 资金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奖励名单。
(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成绩突出的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