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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

  18、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把促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到2015年基本构建起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山川秀美的自然生态体系、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体系。大力推进绿色青岛建设,实施城乡绿化“十绿”工程,2015年前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40%以上。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建立完善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坚决制止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全面推动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起紧凑型城市结构与开放生态空间相结合的城乡形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五、创新推进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19、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强化统筹发展理念,确保城乡联动、协调推进。调整完善市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与就业、社会事业与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财政六个工作组。健全城镇化建设工作机构,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城镇化发展、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20、建立完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农民向城镇有序顺畅转移的链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生育等各项政策与户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在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中心城区户口迁移,逐步实现常住户口在七区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迁移;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落户条件,引导农民有序转移;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政策,进城农民工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高级职称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进城农民户口转到城镇后,3至5年内在计划生育、宅基地等方面仍按农村户口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力度,完善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推进以宅基地换住房工作,通过整理农民宅基地,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有特色、生态宜居的城镇居住小区,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城镇住房。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1、建立完善资源节约型城镇建设的体制机制。鼓励全社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把节约土地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相挂钩、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当地土地开发和整理数量相挂钩的机制。大力推进建筑节能,落实新的节能标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技改。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和器具,鼓励再生水利用和海水利用,创建节水型城市。优化城乡能源利用结构,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新能源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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