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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0]172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自2010年6月1日起统一提高国内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游供应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本市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上调0.23元/立方米,并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再上浮10%,共计影响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0.33元/立方米。

  二、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落实国家服务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工业用气、公共服务用气价格合并为“工商业用气”类别,气价统一调整为2.84元/立方米;供暖用气、制冷用气、热电联产用气价格合并为“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类别,气价统一调整为2.28元/立方米。

  (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23元/立方米。

  (三)按照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保持0.75:1比价关系的规定,各压缩天然气子站零售车用气价格调整为4.73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市统一价格标准。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燃气结算价格参照全市统一价格标准相应调整。

  (二)各燃气企业供应非居民大用户的价格,在非采暖季期间可以在分类销售气价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10年9月28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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