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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10〕21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掌握《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价结核病防治效果,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自查,市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抽查三分之一的县(市、区)。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复核。

  二、请各市、县(市、区)认真收集、分析和评价本级数据,如实填写《规划》终期评估调查表,参照《规划》终期评估报告撰写框架,形成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三、请各县(市、区)及时将评估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请各市卫生局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市级评估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上报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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