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0〔118〕号)
各省级质控中心、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
制订医疗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指标和标准是开展质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我省眼科等25个质控中心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质控指标体系和标准,对了解与掌握各专业运行情况与规律,开展质量评价、监控医疗质量发挥了较好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专业原有指标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质控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为贯彻落实省级质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质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专业质控指标和标准进行修订、制定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25个省级质控中心要从有利于宏观质量评价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参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住院临床指标)(2010年版)》(征求意见稿),借鉴本专业国内外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结合近几年运行实践,对现有质控指标体系,尤其是病种质量指标项目进行回顾性评价、筛选、调整、充实与优化,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和易于操作。要突出本专业特点与现状,抓住关键和重点,进一步认真制定过程(环节)和病种质量标准(每年度每类标准不少于3项),要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与管理,优化现行的指标质量控制方法,积极推进单病种临床路径质量控制。
二、今年新建的省级质控中心要根据专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质控指标体系与质量标准。
三、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意见》(苏医协评〔2010〕5号)规定,各质控中心拟定、修订的质控指标与质量标准,要经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初审,报我厅审定后实施。请各质控中心于9月30日前将拟定、修订的质控指标体系与质量标准报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中央路42号,江苏省医院协会;邮编:210008)。
四、质控指标体系和标准修订、制定工作将列入对质控中心年度考核的内容。请各质控中心高度重视质控指标体系和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任务。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加强对质控中心的监督与支持,确保工作进度与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