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二0一0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杭经医药〔2010〕403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工作,根据《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2010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项目立项名单已公布(详见杭新药办〔2010〕2号),对已立项项目(包括以前年度已立项未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有关单位分别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其中,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随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区、县(市)财政局对项目截至2010年6月底止实际投资额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复审。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1.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2.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3. 杭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4. 对新引进设立的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5.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其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并位居全市前3位的可申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