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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
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拟订的《关于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红十字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大力推进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和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切实加强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红〔2010〕18号)精神, 现就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指导,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进步和平事业为宗旨,积极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大力普及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市)两级红十字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
  (二)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中的业务指导作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推动作用,着力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共同推进全市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救护培训新格局。
  (三)公益为主,有偿为辅。要把现场救护培训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坚持公益性宣传和培训为主,有偿培训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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