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价函〔2010〕44号)
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你单位《关于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执行2008年上报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哈价函〔2008〕32号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单位收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专业培训资质,可以开展自愿参加的各类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并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2、开展有偿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或收费。
3、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前应及时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