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规定程序将异议处理意见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五)研究异议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工作。
(七)其他与异议处理工作有关的事项。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做好异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异议处理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有错必纠,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第七条 异议处理机关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异议处理申请应当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对以邮寄、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异议处理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事项等。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申请异议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名称、文号、要求审查的具体条款。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六)异议处理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机关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异议处理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异议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