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异议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理异议处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办理异议处理事项的国税机关是异议处理机关。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异议处理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异议处理申请。
(二)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调查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起草异议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