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0日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稽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
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消防、财政、商务、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