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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价费〔2010〕15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

  为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法定节假日期间,严格按照同一线路或者区域内的道路客运正常班车票价执行。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二、认真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

  (一)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9>135号)文件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将本地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祥见附件二。同时将门票价格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的3月20日前书面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二)各市(州、地)、县价格(发改局)部门依法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后,要在调价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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