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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1、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6年10月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3、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4、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5、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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