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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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