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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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