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人社字〔2010〕346号)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开除的请示》(滨人社发〔2010〕26号)收悉。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