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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

  1、我省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省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做好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审批、备案工作

  人力资源招聘会包括人才交流会和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由具备省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须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须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符合我省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以及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2、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3、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5、收费符合国家及我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6、具备山东省和交流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7、举办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要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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