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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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