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纪录,将其中25%至35%的部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