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省考区办公室。
第三章 试卷保管
第十三条 考点办公室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将试卷统一存放在试卷保密室保管。
试卷保密室应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是钢混或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由机要员掌管,试卷保密室钥匙实行双锁管理,分别由考点办公室负责人、试卷接收人掌管。
除机要员、试卷交接人员和考点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保密室。进入试卷保密室须有详细的记录。严禁将计算机、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带入试卷保管场所。
第十四条 试卷保管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上网、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时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五条 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第四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