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畜牧兽医局制定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保密制度执行,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青岛考点办公室负责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对参与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保管、监考及试卷、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 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试卷运送
第九条 试卷通过机要交通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山东省考区发送至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第十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车运送;火车运送试卷的,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
(二)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山东省考区办。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考点办公室应当报省考区办公室,经省考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两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一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在交接现场,试卷接收单位除机要员外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