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牧办发[2010]64号)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畜牧兽医局制定《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负责,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结束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第五条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本市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