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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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