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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的水、电、气等优惠待遇;对示范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站、所)取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不低于普通学校教师,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评优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2、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自2011年起,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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