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中,患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病种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市、区市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制定出台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农村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5、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福利水平。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农村残疾人承担筹资筹劳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市要建立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并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康复中心;市和区市级医院及80%以上的街道(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科(室),发挥好对城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街道(镇)全部开展残疾人社区(村庄)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12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7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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