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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2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实施“六建六享”阳光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对市内四区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残疾人150元,三、四级残疾人10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三、四级残疾人400元。五市三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提高城市低保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2011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未单独立户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政发〔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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