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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统一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大力推广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特别是贫困户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四)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劳动力,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再从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可委托当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农民工参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六)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农民工参训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各地可按照规定,在履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单项能力考核后,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强化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抓好农民工培训和实习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培训、实习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训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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