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管理培训资金
(一)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实行农民工培训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发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培训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民工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行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加强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防止冒领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一)统一培训工作体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努力使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具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资金。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培训机构资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招投标办法,明确培训机构的必备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