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09]7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二、市政府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跨区域经营。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本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六、小额贷款公司要按规定将经审查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以及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等基本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七、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统一报表格式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同时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铜陵中支)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八、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增资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