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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宁政发〔2010〕141号)


  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安全,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凡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均纳入清缴范围。

  二、清缴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

  三、清缴政策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举报渠道及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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