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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二)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四)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五)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培训。

  (六)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七)承担同级应急委、应急指挥中心等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三、运行机制

  市、区(县级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常态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服从原隶属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各级应急委的指导;在跨部门培训、综合演练时,可由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统一组织实施。紧急状态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各级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负责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规划、硬件投入、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等。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保障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科学制订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提高应急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二)经费保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队伍建设工作;要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队伍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保险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物资保障。遵循“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立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配齐配强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装备器材,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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