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穗府办〔2010〕7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成立“一专多能”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设置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公安消防支队加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第一政委;
(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设置。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加挂“××区(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区(县级市)应急办主任担任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第一教导员。
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整合资源”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由政府牵头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智囊,以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为基础保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工作职责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按照“平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工作方针和“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