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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
(穗府〔2010〕27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现就整治“五类车”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无本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目前滞留本市的上述车辆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将车辆迁移出本市禁行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节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拼(改)装报废车辆,一律依法收缴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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