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0〕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县级市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公安“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街巷和社区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协调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