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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组织岗位调查。根据国家、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要求,按照行业特点、单位发展规划和公益目标,在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拟设岗位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工作要求及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3、制定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4、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或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单位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6、组织实施。公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聘任。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实行动态管理。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设置、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3、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推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特设岗位的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岗位聘任

  (一)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要兼任,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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