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十一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 八级、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十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七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二级、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三级、四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首次进行二级岗位聘任的,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二级岗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和聘任年限之外,还需具备下列申报条件之一:
①国家或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专家;
②“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③国医大师;
④教育部“长江学者”;
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⑥上海市领军人才;
⑦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⑧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等)第一完成人;
⑨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在妇幼保健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人才,并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为本市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5)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特设的特级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岗位设置的程序与审核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