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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为主体。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临床医师岗位聘任应与本市实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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