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承担新建三级综合性医院筹建任务的医院,负责新院人才储备期间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功能、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比例控制。
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3、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上海市卫生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沪职改办〔1999〕14号)执行。
4、对承担国家、本市指派一年以上对口支援、援外任务的单位,可在承担任务期间,据实增设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5、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