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及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