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安置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的通知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三、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一) 移民安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迅速派人保修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确实短时难以修复的,必须与移民认真做好解释沟通工作,达成共识。凡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并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三)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凡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且不得从其保修金中扣除费用。
  (五)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预留期限、返还方式等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各安置点的建设单位或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收取的质量保修金的监管,确保及时用于质量保修过程中的保修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